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市住建委、市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局、市監(jiān)察局《關于印發(fā)〈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宜市住建規(guī)[2012]1號)精神,市住建委制定了《宜昌市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該辦法(試行)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施行期間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
1、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試行);
2、綜合評估法(一)詳細評審細則;
3、綜合評估法(二)詳細評審細則;
4、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一)詳細評審細則;
5、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二)詳細評審細則。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加強行業(yè)誠信建設,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qū)(不含夷陵區(qū),下同)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二)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凡按本辦法實施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將信用信息作為投標人條件之一,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投標人信用等級要求。政府投資和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選擇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yè)參與投標。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國家、省、市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關計價依據(jù)和辦法等,按設計施工圖紙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宜作為最高投標限價隨招標文件公布。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招標工程規(guī)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施工難易程度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評標標準和辦法。其中:
(一)采用綜合評估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誠信評價、投標報價、施工方案等綜合評審得分最高。招標人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綜合評價標準。
(二)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條 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以“宜昌市建設行業(yè)綜合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的信息為基礎,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程序依序開展評審。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評標準備工作;
(二)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
(三)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審;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標準和辦法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否則,評標結果無效。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章 評標準備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其中需對施工方案進行詳細評審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可對施工方案和商務標進行分組評審。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了解招標工程概況及招標文件內容。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關數(shù)據(jù)資料,主要包括:
(一)招標文件;
(二)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會記錄;
(四)招標控制價(包括編制說明及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施工方案等);
(五)根據(jù)本辦法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制定評審工作所需的各種表格。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根據(jù)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載明的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內容,對投標文件逐項進行算術錯誤修正、核對、比較、篩選和清查(以下簡稱“清標”)。清標工作一般由評標委員會借助計算機輔助清(評)標系統(tǒng)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量清單符合性,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shù)量;
(二) 不可競爭項目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計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規(guī)費、稅金以及招標人暫列金額、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等;
(三) 存在負報價的項目;
(四) 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
(五) 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的項目或存在錯報、漏報、重復報價的項目;
(六) 主要清單項目報價構成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可行或技術措施項目報價嚴重脫離工程實際的項目;
(七) 清標中發(fā)現(xiàn)的其他問題。
第十一條 清標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審核認定后,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在清標工作結束后應形成書面清標報告。清標報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則的評判或推測性結論。其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 投標報價及其算術性錯誤核查情況;
(二)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核查情況;
(三) 形式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四) 資格評審資料核查情況;
(五) 響應性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六) 投標人誠信評價、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核查情況;
(七) 建議質疑問題。
第三章 投標文件初步評審
第十三條 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澄清說明或補正等。評標委員會應根據(jù)“宜昌市建設行業(yè)綜合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的信息、清標報告及投標文件等依序開展評審。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經認定為不合格或者作廢標處理的,其投標文件將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評審,也不得進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階段評審。
第十四條 形式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送達、密封及簽章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原件資料或電子投標文件的,其原件資料或電子投標文件信息是否與投標截止時 “宜昌市建設行業(yè)綜合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的信息一致。不符合形式評審要求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形式評審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投標文件是否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對施工方案(技術標)編制及裝訂有規(guī)定的,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二)投標報價電子版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報價紙質版是否蓋有編制單位公章和注冊造價執(zhí)業(yè)人員簽字蓋章;
(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人員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四)投標人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備案證(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交的證書除外)是否有效或是否與“宜昌市建設行業(yè)綜合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的信息一致;
(五)投標人及其擬派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是否與“宜昌市建設行業(yè)綜合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項目,資格審查條件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不能證明其具備或達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時,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資格審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企業(yè)資質等級、類別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
(二)企業(yè)信用評價信息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信息為準);
(三)擬派建造師(項目經理)的資格、類別及業(yè)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
(四)企業(yè)類似項目業(yè)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五)企業(yè)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六)以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聯(lián)合體(以下簡稱聯(lián)合體)投標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單位的有關條件是否滿足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要求,聯(lián)合體各方是否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書,共同投標協(xié)議書中的各方責任是否明確;
(七)擬用于本招標工程的機械設備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的資格及業(yè)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
(九)企業(yè)未為本次招標工程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十)企業(yè)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jiān)理人不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
(十一) 企業(yè)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jiān)理人未相互控股或參股、未相互任職或工作;
(十二) 企業(yè)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tài);
(十三) 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內未發(fā)生因企業(yè)原因放棄中標或不能按規(guī)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以及因企業(yè)無能力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
(十四)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在本次投標中是否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第十六條 響應性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造成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導致無法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審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工程項目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諾及經濟處罰措施達不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
(四)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者對合同中約定的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及以上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報價有效的;
(六)投標總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
(七)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數(shù)量和計量單位進行改動且對計價產生影響的;
(八)投標報價中出現(xiàn)任何費率為負或負報價的;
(九)投標報價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規(guī)費、稅金未按規(guī)定標準計取的;
(十)投標報價中材料暫估價、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暫列金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標準計取的;
(十一) 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算術性錯誤等事項要求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在詳細評審時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做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評審或將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投標報價存在算術性錯誤的,除招標文件另有約規(guī)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綜合單價與清單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綜合單價為準;
(二)若綜合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合價為準,并修改綜合單價;
(三)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的綜合單價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一致時,以后者為準,修改前者;
(四)組成綜合單價的材料單價與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不一致時,以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單價為準,并修改相應的綜合單價和合價;
(五)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可進行累加修正;
(六)用數(shù)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七)投標報價中存在項目漏報的,則該漏報項目費用視為已分配在其他項目中,不再修改。
第二十條 投標報價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修正、且經投標人確認后方可作為投標文件詳細評審的依據(jù),但不得以修正后的報價改變投標人投標函中標明的投標總價。
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并且其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也將被沒收。如果修正后的算術性錯誤絕對誤差累計超過投標總價±1%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投標報價編制人員就投標文件中所涉及的專業(yè)技術和報價編制問題進行答辯,但答辯應采用互不見面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jù)清標報告按有效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對投標報價構成進行合理性分析與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半數(shù)以上評委表決通過,視為不合理報價項目,在詳細評審階段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辦法進行量化評審:
(一) 構成工程結構實體的主要清單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當工程量清單計算規(guī)則及計量單位與定額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及計量單位完全一致時,其綜合單價構成中計價工程量小于該項目清單工程量的;
2、人工、機械臺班用量未按現(xiàn)行消耗量定額計取或主要材料用量低于該實體項目凈用量的,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3、人工工日單價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
4、主要材料價格、機械臺班價格與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價或招標控制價中取定的價格嚴重偏離,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5、清單項目報價構成中存在漏報或增加工程內容導致其綜合單價嚴重偏離隨招標文件公開的招標控制價中載明的綜合單價的,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二) 技術措施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 投標報價組成中采用的方案與投標文件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或不可行;
2、 存在嚴重漏報或報價水平嚴重偏離工程實際的;
3、 自行增加措施項目報價且與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重復的。
(三) 其他項目報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投標人增加其他項目進行報價的;
2、 招標文件中未明確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及其配合內容,投標人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報價的。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出現(xiàn)異議的,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表決。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廢標處理。
第四章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評審、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等內容。評標委員會應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詳細評審細則依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招標工程技術復雜程度或施工組織難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方案詳細評審內容及評審方法。其中:
(一) 施工方案不予評審的,其施工方案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 采用合格制評審的,若其評審結論為不合格,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三) 采用量化評審的,由評標委員會對其施工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量化評分,其分值計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誠信評價一般包括企業(yè)誠信評價、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誠信評價兩部分內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企業(yè)信用等級要求或量化評審細則。其中:
(一)設置企業(yè)信用等級要求的,其潛在投標人數(shù)量必須滿足相關規(guī)定要求;
(二)采用量化評審的,企業(yè)誠信評價得分應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企業(yè)信用評分為基礎進行評審,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誠信評價應根據(jù)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從業(yè)人員信用評價信息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投標報價詳細評審中設有評審參數(shù)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各評審參數(shù)的取值范圍及確定方式,但不得以設置不合理評審參數(shù)惡意壓低或抬高工程造價。招標人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評審參數(shù),并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招標人提供的價格水平不同的備選方案(不少于3組),在開標現(xiàn)場隨機抽取一組公布后作為評審參數(shù);
(二)招標人從招標文件設定的評審參數(shù)中選擇其中一個評審參數(shù)僅確定其抽取范圍,其余評審參數(shù)確定其取值,密封送達開標現(xiàn)場后當場公布,并從當場公布的評審參數(shù)抽取范圍內隨機抽取確定其取值。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評標委員會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和其他項目清單中的項目),根據(jù)其清單項目合價占投標總價的權重進行量化扣分。招標人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扣分分值計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
(二)扣分分值累計超過一定幅度范圍時,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標總價評審應以有效競爭性投標報價中的最低報價為基礎進行評審。有效競爭性報價以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效投標報價及評審參數(shù)為基礎,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辦法確定。
第三十條 當施工方案評審、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采用量化評審方式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各評審內容分值及計算方法。其中:
(一)施工方案評審分值權重宜控制在投標文件評細評審總分值的5%~15%范圍內;
(二)投標人誠信評價分值權重一般不超過投標文件評細評審總分值的5%。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詳細評審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含書面清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根據(jù)評標結果的排序,推薦排序在前的一至三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jù)規(guī)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而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因為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不對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進行補償。
第六章 定標
第三十四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技術、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及信用發(fā)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在審查確認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依法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
(一)存在弄虛作假以騙取中標的;
(二)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投標參加人員及項目部成員身份經核查為非投標單位人員的;
(四)施工能力不能滿足本工程需要或履行投標承諾的。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及審查確認情況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于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后,在中標公示期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在中標公示期滿后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將成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qū)(含夷陵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綜合評估法(一)詳細評審細則(推薦詳細評審細則一)
一、綜合評估法(一)是對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其施工方案不予評審,按最終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下列招標項目可采用本細則評審:
(一)12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1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單體建筑面積10000平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大型土石方等采用通用技術施工的專業(yè)發(fā)包工程。
二、投標人誠信評價(滿分為100分)
誠信評價得分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投標人信用評分為基礎計算,以所有投標人中的最高信用評分為評價基準分,其他投標人信用得分按比例進行折算。即:
投標人企業(yè)誠信評價得分=投標人信用評分/評價基準分×100
注:當所有投標人信用評分相同時,均按滿分計算。
三、投標報價詳細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投標報價組成合理性評審
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評委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清單),按其清單項目合價占總造價的權重(該權重一般以招標控制價或所有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所有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基礎計算)進行扣分(總扣分分值不宜超過20分)。招標人任選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扣分分值計入該投標文件評細評審得分;
2、當扣分分值累計超過總扣分分值的40%(不含40%)時,該投標報價視為不合理報價,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當扣分分值累計小于總扣分分值的40%(含40%)時,其投標報價為有效投標報價。
(二)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及施工方案評審、報價合理性評審的投標人報價均為有效投標報價。
(三)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
1、確定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A)。A值確定原則如下:
(1)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投標人5≤N<7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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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投標人7≤N<9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二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4)當投標人9≤N<11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三個最高,二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以此類推。
其中:N為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有效投標人數(shù)量。
2、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
B×F%≤有效競爭性報價≤B×H%
其中:B=[(D-D1-D2)×(100-K)%+D1+D2]×C%+A×(1-C%)
D為招標控制價;
D1為招標控制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招標控制價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
K為招標控制價下浮系數(shù),取值范圍一般為5~10;
C為招標控制價所占權重,取值范圍一般為50~80;
H值一般為105;
F值為有效競爭報價下浮率,取值范圍一般為60~95。
注:若[(D-D1-D2)×(100-K)%+D1+D2]<B×H%時,則以[(D-D1-D2)×(100-K)%+D1+D2]為有效競爭性報價上限。
K值、C值、F值的取值范圍及確定原則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工程項目實際確定,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四)確定評標基準價
以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
(五)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該項分值的滿分,每高于1%扣1分,扣完為止。即:
投標報價得分=100-(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以外的投標報價按零分計算。
四、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計算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誠信評價得分×誠信評價權重系數(shù)+投標報價評審得分×投標報價權重系數(shù)-投標報價組成合理性評審扣分
誠信評價、投標報價得分權重系數(shù)應根據(jù)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權重系數(shù)之和應為100%。
評審得分均保留兩位小數(shù);報價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shù),然后計算得分。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按投標文件詳細詳審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順序,依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shù)梅窒嗤瑫r,投標報價低的投標人排序在前;當?shù)梅窒嗤彝稑藞髢r相同時,企業(yè)誠信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
附件3
綜合評估法(二)詳細評審細則(推薦詳細評審細則二)
一、綜合評估法(二)是對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施工方案評審、投標人誠信評價、投標報價評審,按最終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施工方案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評審的主要內容。
1、施工方案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2、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3、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4、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體系與措施;
6、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7、勞動人、材料及機械配備計劃。
招標人可根據(jù)工程實際對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各評審內容及相應分值,滿分為100分。
(二)評審方法
1、量化評審(一般適用于技術復雜或施工難度較大的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應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工程特點及現(xiàn)場條件,對投標人施工方案獨立進行評審,評委評分高于100分的,其評審結論無效。投標人最終得分為各評委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2、合格制評審(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或性能標準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委獨立評審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其施工方案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根據(jù)評委獨立評審結論,按半數(shù)以上原則確定投標人施工方案最終評審結論是否為合格;最終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其投標文件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三、投標人誠信評價
(一)企業(yè)誠信評價(滿分為100分)
1、誠信評價得分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投標人信用評分為基礎計算。
2、以所有投標人中的最高信用評分為評價基準分,其他投標人信用得分按比例進行折算。即:
投標人企業(yè)誠信評價得分=投標人信用評分/評價基準分×100
注:當所有投標人信用評分相同時,均按滿分計算。
(二)擬派項目管理機構誠信評價(滿分為100分)
擬派項目管理機構誠信評價是否納入評審內容由招標人自主選擇確定。若確定評審時,招標人應根據(jù)工程實際對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各評審內容、評審標準及相應分值。
1、評價的主要內容
(1)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yè)績、個人信用或信譽評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類似工程業(yè)績、個人信用或信譽評分;
(3)項目管理機構中其他主要人員類似工程業(yè)績、個人信用或信譽評分。
2、評價方法
評標委員會應逐項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原件或有效證明原件(證明文件必須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部門出具,出具證明的日期應在招標公告發(fā)布開始時間之后)進行核查,否則不予采信。評標委員會應獨立進行評審,評委評分高于100分的,其評審結論無效。投標人最終得分為各評委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四、投標報價詳細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評委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清單),按其清單項目合價占總造價的權重(該權重應以招標控制價或所有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所有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計算)進行扣分(總扣分分值不宜超過20分)。招標人任選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扣分分值計入該投標文件評細評審得分;
2、當扣分分值累計超過總扣分分值的40%(不含40%)時,該投標報價視為不合理報價,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當扣分分值累計小于總扣分分值的40%(含40%)時,其投標報價為有效投標報價。
(二)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
1、確定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A)。A值確定原則如下:
(1)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其中:N為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有效投標人數(shù)量。
2、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
B×F%≤有效競爭性報價≤B×H%
其中:B=[(D-D1-D2)×(100-K)%+D1+D2]×C%+A×(1-C%)
D為招標控制價;
D1為招標控制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招標控制價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
K為招標控制價下浮系數(shù),取值范圍一般為5~10;
C為招標控制價所占權重,取值范圍一般為50~80;
H值一般為105;
F值為有效競爭報價下浮率,取值范圍一般為60~95。
注:若[(D-D1-D2)×(100-K)%+D1+D2]<B×H%時,則以[(D-D1-D2)×(100-K)%+D1+D2]為有效競爭性報價上限。
K值、C值、F值的取值范圍及確定原則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工程項目實際確定,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四)確定評標基準價
以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
(五)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該項分值的滿分,每高于1%扣1分,扣完為止。即:
投標報價得分=100-(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以外的投標報價按零分計算。
五、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計算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施工方案評審得分×施工方案權重系數(shù)+誠信評價得分×誠信評價權重系數(shù)+投標報價評審得分×投標報價權重系數(shù)-投標報價組成合理性評審扣分
商務標、誠信評價、投標報價得分權重系數(shù)應根據(jù)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其三項權重系數(shù)之和應為100%。其中誠信評價得分由企業(yè)誠信評分和擬派項目管理機構誠信評分兩部分構成,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各部分權重。
評審得分均保留兩位小數(shù);報價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shù),然后計算得分。
六、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按投標文件詳細詳審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順序,依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shù)梅窒嗤瑫r,投標報價低的投標人排序在前;當?shù)梅窒嗤彝稑藞髢r相同時,企業(yè)誠信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
附件4
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一)詳細評審細則(推薦詳細評審細則三)
一、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一)僅對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其施工方案不予評審,但其有效投標人的企業(yè)信用評價等級必須為A級(應在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條件中載明),按其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下列招標項目可采用本細則評審:
(一)12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1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單體建筑面積10000平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大型土石方等采用通用技術施工的專業(yè)發(fā)包工程。
二、投標報價組成合理性評審
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評委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清單),按其清單項目合價占總造價的權重(該權重應以招標控制價或所有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所有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計算)進行扣分(總扣分分值不宜超過20分),當扣分分值累計超過總扣分分值的40%(不含40%)時,該投標報價視為不合理報價,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三、投標報價詳細評審
(一)確定有效報價
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及合理性評審后的投標報價均為有效報價。
(二)確定合理報價評審范圍
1、確定修正后的有效報價算術平均值(A)。A值確定原則如下:
(1)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報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其中:N為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有效投標人數(shù)量。
2、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
投標報價低于B×H%時為有效競爭性報價,否則作廢標處理。
其中:B=[(D-D1-D2)×(100-K)%+D1+D2]×C%+A×(1-C%)
D為招標控制價;
D1為招標控制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招標控制價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
K為招標控制價下浮系數(shù),取值范圍一般為5~10;
C為招標控制價所占權重,取值范圍一般為50~80;
H值一般為105;
注:若[(D-D1-D2)×(100-K)%+D1+D2]<B×H%時,則以[(D-D1-D2)×(100-K)%+D1+D2]為有效競爭性報價上限。
K值、C值的取值范圍及確定原則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工程項目實際確定,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從經評審為有效競爭性報價的投標人中,根據(jù)后的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投標報價相同時,企業(yè)誠信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
附件5:
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二)詳細評審細則(推薦詳細評審細則四)
一、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二)對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施工方案評審、投標報價評審,根據(jù)投標人誠信評價情況對其投標報價得分進行修正后按最終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施工方案評審(滿分為100分,是否納入詳細評審內容由招標人自主確定。)
(一)評審的主要內容
1、施工方案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2、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3、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4、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體系與措施;
6、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7、勞動人、材料及機械配備計劃。
招標人可根據(jù)工程實際對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各評審內容及相應分值。
(二)評審方法
評委獨立評審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其施工方案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根據(jù)評委獨立評審結論,按半數(shù)以上原則確定投標人施工方案最終評審結論是否為合格;最終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其投標文件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三、投標報價組成合理性評審
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評委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清單項目(含技術措施項目清單),按其清單項目合價占總造價的權重(該權重應以招標控制價或所有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所有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計算)進行扣分(總扣分分值不宜超過20分),當扣分分值累計超過總扣分分值的40%(不含40%)時,該投標報價視為不合理報價,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四、投標報價詳細評審
(一)確定有效報價
對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及合理性評審的投標總價均為有效報價。
(二)確定合理報價評審范圍
1、確定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A)。A值確定原則如下:
(1)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投標人5≤N<7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3)當投標人7≤N<9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去掉二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4)當投標人9≤N<11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報價去掉三個最高,二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以此類推。
其中:N為進入本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有效投標人數(shù)量。
2、確定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
投標報價低于B×H%時為有效競爭性報價,否則作廢標處理。
其中:B=[(D-D1-D2)×(100-K)%+D1+D2]×C%+A×(1-C%)
D為招標控制價;
D1為招標控制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招標控制價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
K為招標控制價下浮系數(shù),取值范圍一般為5~10;
C為招標控制價所占權重,取值范圍一般為50~80;
H值一般為105;
注:若[(D-D1-D2)×(100-K)%+D1+D2]<B×H%時,則以[(D-D1-D2)×(100-K)%+D1+D2]為有效競爭性報價上限。
K值、C值的取值范圍及確定原則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工程項目實際確定,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三)確定評標基準價
以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
(四)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內的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該項分值的滿分,每高于1%扣1分,扣完為止。
投標報價得分=100-(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
有效競爭性報價范圍以外的投標報價按零分計算。
(五)按投標人誠信評價對投標報價得分進行修正(總扣分值5分)
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投標人信用評分為依據(jù),以所有有效投標人中的最高信用評分為評價基準分,其他投標人按比例折算后予以扣分,對投標人報價評審得分進行修正。即:
投標報價評審最終得分=投標人報價評審得分+(投標人信用評分-評價基準分)/評價基準分×5分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根據(jù)投標人投標報價評審最終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shù)梅窒嗤瑫r,投標報價低的投標人排序在前;當?shù)梅窒嗤彝稑藞髢r相同時,企業(yè)誠信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